(2017)闽01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雨林、欧阳简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雨林,欧阳简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赵雨林,男,汉族,1990年7月18日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欧阳简易,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赵雨林与被执行人欧阳简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87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欧阳简易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雨林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欧阳简易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欧阳简易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欧阳简易名下有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花园元宝××#楼××#店面、××#店面、××#店面、××#店面(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已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查到被执行人欧阳简易名下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南方温泉公寓1#楼201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S字第××号),已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2017年6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雨林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欧阳简易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雨林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8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