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庞荣生故意杀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519号罪犯庞荣生,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陆川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玉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庞荣生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万一千元,刑期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2012年10月22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5月25日止。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庞荣生自2015年3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劳动能手。截止2016年12月,累计奖励分122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庞荣生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庞荣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荣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三万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