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治壶关县支行与田国良、鲍春红、田秀玉、张雪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壶关县支行,田国良,鲍春红,田秀玉,张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壶关县支行。被执行人:田国良,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黄山乡北阳护村。被执行人:鲍春红,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黄山乡北阳护村。被执行人:田秀玉,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百货小区。。被执行人:张雪忠,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黄山乡黄山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治壶关县支行与田国良、鲍春红、田秀玉、张雪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427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国良、鲍春红、田秀玉、张雪忠银行账户存款14392.59元(其中包括诉讼费153元、执行费1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