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云林山与乔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林山,乔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755号(2017)内0623民初755号原告云林山,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乔刚,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林山诉被告乔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林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林山负担。审判员 边子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梦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