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甫举申请执行李斗三、李皮宝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甫举,李斗三,李卜处,李思处,李皮宝,李规老,李叁斗,李毛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77号申请执行人:唐甫举,男,1970年3月3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斗三,男,1970年7月20日生,哈尼族,教师,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卜处,男,1950年9月10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思处,男,1951年10月2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皮宝,男,1967年11月4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规老,男,1974年1月1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李叁斗,男,1976年9月9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毛除,男,1977年1月1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关于唐甫举与李斗三、李卜处、李思处、李皮宝、李规老、李叁斗、李毛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2529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甫举于2017年6月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受理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776元已全部到位,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29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雄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进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