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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台眷吉升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台眷吉升运输有限公司,张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702号原告:石家庄市台眷吉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路,总经理。被告:张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台眷吉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伊通满族自治县星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张强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张强刑事案件尚未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现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