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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4尤明保与郑道富、林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明保,郑道富,林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尤明保,男,1962年04月0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郑道富,男,1966年0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林珠琴,女,1967年0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尤明保与被执行人郑道富、林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308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道富、林珠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尤明保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471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郑道富名下有多套房产(均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有一辆车牌号为苏E×××××号车辆(2002年初始登记车辆),此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尤明保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郑道富、林珠琴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申请执行人尤明保对被执行人郑道富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超华商贸城D区X号楼X室、X室及位于开发区雍景湾X号楼XXXX+XXXX室房屋均设置了抵押权,要求等其他案件拍卖后行使抵押权,其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二被执行人除郑道富名下的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其他案件拍卖被执行人郑道富的房产后行使抵押权,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二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308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飞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