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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62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吉买盛超市购物时,因夹带一包汤圆出店被超市工作人员截获,后者一方拨打110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民警卢某接警后,携实习民警被害人尤某某等人赶赴现场处置。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民警将其带离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拒不配合,采用赖坐地上等方式抗拒执法,并将尤某某右手手背咬伤。经鉴定,尤某某因外伤致右手背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后因诉讼期间脱保于2017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执法记录视听资料,警官证及学员证复印件,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其罪行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