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沈凤怡与施晓青、徐伟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怡,施晓青,徐伟锋,付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228号原告:沈凤怡,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礼艳,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晓青,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徐伟锋,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盼,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凤怡诉被告施晓青、徐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付盼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通知被告付盼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沈凤怡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晓青、徐伟锋、付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凤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凤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斌人民陪审员 徐 鄞人民陪审员 李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菊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