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高素坤与宁晋县飞宇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坤,宁晋县飞宇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473号之一原告:高素坤,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晋县飞宇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工业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宁喜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高素坤与被告宁晋县飞宇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高素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素坤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素坤负担。审 判 长 赵喜维审 判 员 郭 昺代理审判员 刘 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