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凤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凤媛,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姚斌,系长春市九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凤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理了本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文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凤媛及指定辩护人姚斌到庭参加公诉。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凤媛于2016年11月16日11时许,伙同朱某携带法轮功不粘胶标语、光碟、小报、明慧周刊到苇子沟镇杨家村3社,向电线杆上粘贴不粘胶标语,向路人发放刊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二人携带的布袋内查获法轮功不粘胶标语201张、光碟9张、法轮功小报3份、明慧周刊20册,公安人员沿路查获二人已粘贴法轮功不粘胶标语48张。公安人员于当日依法对被告人杨凤媛家进行搜查,查获准备传播的法轮功不粘胶标语417张、转法轮3本、明慧周刊等小册子408册,走出误区6册、真相特刊6册、九评共产党2册、起诉XXX3册、法轮功光盘84张、法轮功书籍12本、法轮大法议释1���、法轮功护身符120个、磁带1个、法轮功挂历6张、天道酬勤(MP3)2个、VCD播放器1个、DVD播放器1个、法轮大法印章6个、手写法轮功笔记34张、打印法轮功散文件88张、简爱(MP3)1个。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凤媛的供述;证人朱某、于某、王某、肖某、赵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搜查笔录;物证:法轮功不粘胶标语、明慧周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凤媛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凤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与法轮功决裂。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从宽处罚情节:1、被告人没有制作邪教宣传品,只是进行了传播,且传播的数量也不是特别巨大,说明被告人的主管恶性并不深,比较容易教育和挽救,希望法院从轻处罚;2、被告人作为农村妇女,不懂法,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一再表示要与法轮功决裂,可从宽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凤媛于2016年11月16日11时许,伙同朱某携带法轮功不粘胶标语、光碟、小报、明慧周刊到苇子沟镇杨家村3组,向电线杆上粘贴不粘胶标语,向路人发放刊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二人携带的布袋内查获法轮功不粘胶标语201张、光碟9张、法轮功小报3份、明慧周刊20册,公安人员沿路查获二人已粘贴法轮功不粘胶标48张。公安人员于当日依法对被告人杨凤媛家进行搜查,查获准备传播的法轮功不粘胶标语417张、转法轮3本、明慧周刊等小册子408册,走出误区6册、真相特刊6册、九评共产党2册、起诉XXX3册、法轮功光盘84张、法轮功书籍12本、法轮大法议释1本、法轮功护身符120个、磁带1个、法轮功挂历6张、天道酬勤(MP3)2个、VCD播放器1个、DVD播放器1个、法轮大法印章6个、手写法轮功笔记34张、打印法轮功散文件88张、简爱(MP3)1个。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供述1、侦查卷宗5-7页,被告人杨凤媛的供述证实:我是1998年开始习练法轮功的。今天中午出家门,我拎着个布兜,一个绿色的,一个红色的,红色的布兜套着绿色的布兜,布兜里装着法轮功的宣传手册二三十份、不粘胶法轮功标语二百多张、光盘十多张,��他的我记不清了。我去朱某家跟她说“咱俩出去讲真相,”我俩就走了,我俩顺着道东走,碰到电线杆子就把标语贴上了,在路上看见十多个人,我俩就把“法轮功”的宣传手册给他们了,还跟他们说:“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你看看小册子就都明白了,”之后,我和朱某就被苇子沟派出的民警带到苇子沟派出所了。我和朱某是一个屯子的,我俩具体粘了多少张法功标语我也没数,我发了大约能有十份、八份的法轮功宣传手册,我俩粘贴法轮功标语的内容是“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天灭中共,退党保平安”,其他我记不清了。我拎的布兜里的法轮功宣传品是从我家里拿出来的,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了,你们当场也检查了,我也承认是我的。我家还有法轮功宣传品,有明慧周刊等法轮功宣传册、法轮大法书籍、法轮功光盘、法轮功护身符、法轮功宣传卡片、��有一些其他的法轮功宣传品,具体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公安机关在我家中检查出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都是我在别人那取的,那个人我不认识,我家的这些法轮功宣传品我打算用来讲真相,发给其他人看。2、侦查卷宗8-10页,被告人杨凤媛供述证实内容与上述被告人供述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3、侦查卷宗13-16页,被告人杨凤媛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6日中午11点左右,我在苇子沟镇杨家村2社至3社的道上,因为粘贴法轮功传单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的。那天中午,我自己在家拿了一个绿色一个红色两个布袋,红的套着绿的,里面装了200多张法轮功标语不粘胶,十多张光盘,其它的我记不清了,我去找的朱某,我跟她说“咱俩出去说真相”,我俩就顺着路往东走,碰到电线杆子就把不粘胶贴上,路上看见十多个人,我就把法��功的宣传小册子给他们了,还跟他们说“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后来就被派出所警察抓了,我对警察从我的布兜里扣押的法轮功物品数量没有异议,我对警察在我家搜出的法轮功物品没有异议。我想好了,我决定与法轮功决裂,再也不练了。4、侦查卷宗17-18页,被告人杨凤媛的供述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我时,我粘贴、随身携带的法轮功宣传品和在我家中搜查的法轮功宣传品不是我制作的,我不会制作,这些法轮功宣传品的来源我记不住了,我脑袋不好使。二、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我叫“真善忍”,我是1997年开始信法轮功的,我家就我自己练法轮功,法轮功好,能祛病健身,练法轮功好,真善忍好,练法轮功没有错。公安机关讯问其是否叫朱某,与杨凤媛是怎么认识的,抓获���你和杨凤媛在干什么,你们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品是谁的,在你家查出的明彗周刊等法轮功宣传品都是谁的,朱某均不语。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6日11点多,我在我家大门口呆着时,有两个女的发给我一本台历,我问他们这是干啥的台历,她们让我自己回家看看就知道了,我回到我家一看是“法轮功”的反党反社会的宣传品,我就从我家出来找这两个女的,但没找到。这时我发现我家大门口的电线杆上也被她们贴上“法轮功”标语了,我就上去把标语撕下来,然后就打电话报警了,这两个女的都是农村妇女的打扮,看上去六十来岁,一个一米六左右,另一个也就一米五高。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6日12点左右,我从家里出来准备到苇子沟办事,走到苇子沟粮库后面水泥路上时,看见在我前面有两个���的,个头都不高,也就一米四十左右,一个穿浅绿色羽绒服,一个穿米黄色羽绒服,岁数大的一个女的手里拎着一个红色兜子。这两个在我前面走,边走边往路边的水泥柱子或者树上贴什么,我也没有注意,这两个女的看见我从后面过来快到跟前了,就站下了,其中岁数大拎兜的女的就对另一个女的说:“给这个大兄弟一本”,岁数大的从兜子里拿出一本外面套着塑料袋册子交给岁数较小的女的,这个女的就跑着到我跟前,把小册子交到我手里,我说:“这是啥啊?”,这个女的说:“是保平安的,”我就拿在手里接着走,这时苇子沟派出所的车就过来了,下来好几个民警,就开始抓这二个女的,这两个女的边跑边把手里拎着的红色兜子往壕沟撇。派出所民警抓住这两个女的后,从红色兜子里翻出不少书、小册子、光碟什么的,我才知道这两个女的是散发“法轮功”传���的,红色兜子里和给我的都是“法轮功”书籍。苇子沟派出所民警将这两个女的带到苇子沟派出所,我也跟着来了。我不认识这两个女的,后来听说是苇子沟杨家村的,当时那个女的交到我手里的是明慧周刊“明白”法轮功书籍。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苇子沟派出所在杨家村三社抓获二名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女子,我认识,高个的是我媳妇朱某,矮个的是我屯杨凤媛,我不信法轮功,我不练。朱某习练法轮功能有七、八年了,我不让她练,她不听我的,我管不了她,她就和我屯杨凤媛在一起,平时没有别人来我家宣传法轮功,公安机关在我家检查出的法轮功宣传品都是朱某拿回来的,在什么地方拿回来的我不知道,今年上午9点来钟,我和朱某在厨房收拾萝卜,杨凤媛来我家找朱某,后来一起走了,去哪我就不知道了,她俩说啥我没听着��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杨凤媛是我妻子,我不信法轮功,我不练,杨凤媛习练法轮功能有三、五年了,平时闲的时候她就在家里看法轮功小册子,我阻拦她,不让她练,不让她看法轮功的东西,但她不听我的,我拦不住她,平时没有人到我家来给杨凤媛宣传法轮功,平时她就和朱某走的挺近,公安机关在我家检查出来的法轮功宣传品都是杨凤媛拿回来的,她在哪拿的,谁给她的,我不知道,今天上午杨凤媛啥时走的我不知道。三、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凤媛的自然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11月16日11时26分许,九台区公安分局苇子沟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苇子沟镇杨家村三组有二个女的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苇子沟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于东利、王栋立即驱车赶到案发现场。将正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杨凤媛、朱某当场抓获并带回所内审查。当场在二人随身携带的布兜里查获法轮功不粘胶标语201张;光盘9张;法轮功小报3份,明慧周刊20册;3、九台区公安分局苇子沟派出所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6日11时26分许,在九台区公安分局苇子沟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苇子沟镇杨家村三组有二个女的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苇子沟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于东利、王栋立即驱车赶到案发现场。将正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杨凤媛、朱某当场抓获并带回所内审查。当场在二人随身携带的布兜里查获法轮功不粘胶标语201张;光盘9张;法轮功小报3份,明慧周刊20册。经审查:杨凤媛交代二人在苇子沟镇杨家村三社屯里电线杆已张贴了法轮功宣传品。随即,苇子沟派出所民警王栋、王乔赶到苇子沟镇杨家村三社查找已被张贴的法轮功宣传品。后在苇子沟镇杨家村三社屯里沿路电线杆上查获已张贴法轮功不粘胶标语共计48张;检察卷宗九台区公安局苇子沟派出所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6日26分许,九台区公安分局苇子沟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苇子沟镇杨家村三组有二个女的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苇子沟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于东利、王栋立即驱车赶到案发现场。将正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杨凤媛、朱某当场抓获并带回所内审查。当场在二人随身携带的布兜里查获法轮功不粘胶标语201张;光盘9张;法轮功小报3份,明慧周刊20册。苇子沟派出所在侦查此案过程中,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编号15-21中编号17手写法轮功笔记的记错误录成迹。检察卷宗九台区公安局苇子沟派出所于2017年1月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附有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6日11时许,在九台区公安分局苇子沟派出所接到110转警称:在苇子沟镇杨家村三组有人发放法轮功宣传品。苇子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在苇子沟镇杨家村三组村路上,将正在发放法轮功宣传品的杨凤媛、朱某当场查获,并在二人的手拎布兜里查获法轮功标语204张;明慧周刊20册;光盘9张。苇子沟派出所民警将二人带回所内审查。经审查:二人交代已在杨家村三、四组屯里张贴了法轮功布粘胶宣传品。随后,苇子沟派出所民警在苇子沟镇杨家村三、四组屯路沿途电线杆上发现了已被张贴的法轮功布粘胶宣传品。苇子沟派出所民警边拍照边揭,共计揭下48张法轮功布粘胶宣传品;4、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6日,在见证人吴振福的见证下,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苇子沟派出所依法扣押了杨凤媛所有的明慧周刊等小册子408册(小本册子)、法轮功书籍12本、转法轮3本、走出误区6册、真相特刊6册、法轮功光盘84张、九评共产党2册、起诉XXX3册(小本册子)、法轮大法议释1本、法轮功护身符120个、磁带1个、法轮功挂历6张、天道酬勤MP32个、播放器1个(VCD播放机)、法轮大法印章6个、手写法轮功笔迹34张、打印法轮功散文件88张、简爱MP31个、法轮功不粘胶标语417张、DVD播放器1个。扣押不粘胶标语201张、光盘9张、小报3份、明慧周刊20册;5、收缴法轮功物品照片证实:对收缴的法轮功物品进行了拍照;6、九公(苇)行罚决字[2016]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朱某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7、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国保大队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的法轮功���员杨凤媛被查获及扣押物品检查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1月16日11时许,杨凤媛伙同朱某在苇子沟镇杨家村3组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苇子沟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人员沿路查获二人已粘贴法轮功不粘胶标48张,并查获了二人随身携带的布袋内的法轮功宣传品,遂对杨凤媛家中进行了搜查,依法检查出法轮功不粘胶标语、明慧周刊、光盘及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并予以扣押。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国保大队办案人员检查,情况如下:1、公安人员沿路查获杨凤媛(伙同朱某)已粘贴法轮功不粘胶标语48张,经检查均是法轮功宣传品;2、杨凤媛、朱某携带的布袋内有法轮功不粘胶标语201张、光碟9张、法轮功小报3份、明慧周刊20册(已被扣押),经检查法轮功不粘胶标语201张、法轮功小报3份、明慧周刊20册均是法轮功宣传品,光碟9张,经浏览均是法轮功宣传光碟;3、在杨凤媛家搜查出法轮功不粘胶标语417张、转法轮3本、明慧周刊等小册子408册,走出误区6册、真相特刊6册、九评共产党2册、起诉XXX3册、法轮功光盘84张、法轮功书籍12本、法轮大法议释1本、法轮功护身符120个、磁带1个、法功功挂历6张、天道酬勤(MP3)2个、VCD播放器1个、DVD播放器1个、法轮大法印章6个、手写法轮功笔记34张、打印法轮功散文件88张、简爱(MP3)1个(以上物品均被扣押)。经检查法轮功不粘胶标语417张、转法轮3本、明慧周刊等小册子408册,走出误区6册、真相特刊6册、九评共产党2册、起诉XXX3册、法轮功书籍12本、法轮大法议释1本、法轮功护身符120个、法功功挂历6张、法轮大法印章6个、手写法轮功笔记34张、打印法轮功散文件88张均是法轮功宣传品;法轮功光��84张经浏览均是法轮功宣传光碟;天道酬勤(MP3)2个,经检查型号DQ-280有法轮功反动宣传音频内容,型号RM-10无内容;简爱(MP3)1个,经检查已损坏;VCD播放器1个、DVD播放器1个可正常使用,有播放功能;磁带1个已损坏。四、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6日13时01分至2016年11月16日13时46分,在见证人吴振福、赵某的见证下,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公安分局苇子沟派出所民警对杨凤媛家进行了搜查。经搜查:在杨凤媛家中搜查出法轮功明慧周刊等小册子共计:408份;法轮功不粘胶标语共计:417份;法轮功书籍共计:12本;转法轮:3本;法轮功光盘共计:84张;九评共产党:2本;起诉XXX小册子:3本;走出误区:6本;真相特刊:6本;法轮大法议释:1本;法轮功护身符共计:120个;磁带:1个;法轮功挂历:6张;天道酬勤MP3:2个;播放器:1个;DVD:1个;法轮大法印章:6枚;手写法轮功笔迹纸张:34张;打印法轮功散文件:88张;简爱牌MP3:1个。五、出示物证证实:2016年11月16日11时许,在杨凤媛及朱某携带的布袋内查获法轮功不粘胶标语201张、光碟9张、法轮功小报3份、明慧周刊20册;在杨凤媛家中搜查出法轮功不粘胶标语417张、转法轮3本、明慧周刊等小册子408册,走出误区6册、真相特刊6册、九评共产党2册、起诉XXX3册、法轮功光盘84张、法轮功书籍12本、法轮大法议释1本、法轮功护身符120个、磁带1个、法功挂历6张、天道酬勤(MP3)2个、VCD播放器1个、DVD播放器1个、法轮大法印章6个、手写法轮功笔记34张、打印法轮功散文件88张、简爱(MP3)1个。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凤媛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杨凤媛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凤媛在开庭审理时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凤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二、在案扣押的违禁品法轮功不粘胶标语六百六十六张、法轮功小报三份、法轮功挂历六张、法轮功护身符一百二十个、手写法轮功笔记三十四张、打印法轮功散文件八十八张、光碟九十三张、明慧周刊四百二十八册、走出误区六册、真相特刊六册、九评共产党二册、起诉XXX三册、转法轮三本、法轮功书籍十二本、法轮大法议释一本、磁带一个、天道酬勤(MP3)二个、VCD播放器一个���DVD播放器一个、法轮大法印章六个、简爱(MP3)一个,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曲 燕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