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何美贞、王大囡、杨起尧、杨起雄与刘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贞,王大囡,杨起尧,杨起雄,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何美贞,女,汉族,1933年生,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王大囡,女,彝族,1978年生,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杨起尧,男,彝族,1999年生,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杨起雄,男,彝族,2003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刘忠,男,汉族,1985年生,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何美贞、王大囡、杨起尧、杨起雄与刘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云25刑终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4934.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人身及住所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忠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琳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