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七组与被告王明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七组,王明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初1886号原告: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七组。代表人:刘玉芹,组长。被告:王明水,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七组与被告王明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七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七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七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七组负担。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