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建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37号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枫林水郡A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相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