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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与西安天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西安天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98号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昭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戈贝毅、王正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西安天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裕书。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天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17年6月1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560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天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