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华与周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周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杨华,襄阳市人。被执行人:周清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杨华与周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周清敏的部分银行存款。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周清敏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