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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德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德祥,位成英,魏玉胜,杨明霞,位德深,乔云玲,魏玉强,沈铃玉,罗玉春,闫秀琴,魏德兵,李洪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德祥,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位成英,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魏玉胜,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杨明霞,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位德深,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乔云玲,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魏玉强,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沈铃玉,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罗玉春,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闫秀琴,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魏德兵,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李洪娥,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德祥名下的银行存款1974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