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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梁根真、王彩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根真,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梁根真,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彩霞,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物业,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梁根真与被执行人王彩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做出的(2016)鲁0213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案款本金4949.87元,诉讼费25.5元,共计49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交到法院并已发还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黎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