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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美存与朱庆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存,朱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徐美存,女,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被执行人朱庆芬,女,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申请执行人徐美存与被执行人朱庆芬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庆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亦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占林执行员  张雪楠执行员  杨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