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诉孙建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丰润支行,潘洪军,潘丽君,孙建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033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行长。被告:潘洪军,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大八里村13街**号。被告:潘丽君,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丰润区丰润镇新丰路新兴小区居委会*排*号。被告:孙建刚,男,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丰润区团结路龙腾花园*座*单元****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潘洪军、潘丽君、孙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