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忠政与崔北平、任新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政,崔北平,任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忠政,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崔北平,男,汉族,1961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任新云,男,汉族,1962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新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新云在中国工商银行13×××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士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