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平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王桂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王桂祥,平度市明村镇前楼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平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08-11法定代表人:杨春玲,行长。被执行人王桂祥,男,1945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前楼村委,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前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前楼村委、王桂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3)平民二初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俊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