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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龚卫东与李晏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卫东,李晏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212号申请人:龚卫东,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李晏明,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龚卫东与被申请人李晏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龚卫东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晏明的31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龚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晏明的银行存款31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锐[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