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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永超与杜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超,杜海涛,滨州市金成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571号原告:孙永超,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如雪,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海涛,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第三人:滨州市金成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南杨商品楼25号。法定代表人:付明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永超与被告杜海涛、第三人滨州市金成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超撤回对被告杜海涛、第三人滨州市金成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孙永超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