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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庆标、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庆标,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萍香,黄碧忠,惠安县霞光蔬菜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棋迪投资有限公司,黄向玮,黄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3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庆标,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东街兴业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许景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许萍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审被告:黄碧忠,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审被告:惠安县霞光蔬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霞光村。法定代表人:许萍香,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市棋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三鑫花园1号楼301、303。法定代表人:黄碧忠,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黄向玮,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黄莉,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上诉人许庆标与被上诉人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萍香、黄碧忠、惠安县霞光蔬菜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棋迪投资有限公司、黄向玮、黄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8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上诉人许庆标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的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许庆标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庆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丽阳审 判 员  李 芳代理审判员  林秋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燕珍速 录 员  李光炜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