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启刚、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杨启刚,王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150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碧霞,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系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杨启刚,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王霞,女,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冕宁县。本院在审理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启刚、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明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