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朱鹤龄与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鹤龄,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800号原告:朱鹤龄,男,1957年5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代理人:余林,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4293259B,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锦绣姜城内。法定代表人:吴剑斌。原告朱鹤龄与被告南京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鹤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