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继平与王永强、吴志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继平,王永强,吴志京,吴真,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鹤壁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011号原告:武继平,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被告:王永强,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吴志京,男,约26岁,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吴真,男,约50岁,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被告:鹤壁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原告武继平与被告王永强、吴志京、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鹤壁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武继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继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继平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