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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有元与丁远江、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丁舒营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有元,丁远江,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丁舒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丁有元,男,生于1956年4月20日。委托代理人丁波,男,生于1981年7月10日。被执行人丁远江,男性,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丁舒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舒贵成。丁有元申请执行丁远江、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丁舒营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远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丁有元209406.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04.80元;被执行人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丁舒营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丁有元125948.8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27元。丁远江与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丁舒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丁舒营村村民委员会主动履行129575.81元。因被执行人丁远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有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丁有元与被执行人丁远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丁远江于2017年6月15日履行50000元,负担执行申请费500元,剩余168112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5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118112元及负担执行申请费2672元。本案现经申请执行人丁有元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