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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特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张卫兵、王生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卫兵,王生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民特300号申请人:张卫兵,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被申请人:王生姑,女,193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代理人:张献国(系被申请人王生姑的儿子),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申请人张卫兵申请认定王生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卫兵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生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儿子。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因脑梗死住院。在该医院ICU病房抢救治疗,至今未愈,不省人事。张献国称,张卫兵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张卫兵系王生姑的儿子。王生姑于2017年6月23日因脑梗死住院。2017年6月26日经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王生姑病情为:1、大面积脑梗死;2、呼吸衰竭;3、低钾血症;4、肺部感染;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6、心房颤动;7、高血压病;8、白内障术后。处理及建议:王生姑神志呈中昏迷,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正在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ICU抢救治疗。本院认为,王生姑因病情特别严重致神志昏迷,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王生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向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