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范道成与周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道成,周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范道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后新,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范道成与被执行人周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69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后新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范道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后新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400元,并承担受理费500元、执行费754元。现申请执行人范道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后新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02民初369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