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世文与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文,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高世文,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52岁,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30号南桥花苑1号。申请执行人高世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世文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高世文459194.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8244.5元,缴纳执行费6788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慧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务会讨论笔录时间:2017年6月26日15时分至时分地点:执行局会议室主持人:吴厚成参加人:郭健、刘忠明、袁世海、XX讨论案件案号:(2017)川0181执15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标的:22.2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兵被执行人:张伟案件承办人:郭健讨论记录如下:吴厚成:首先请承办人介绍案情,并作出处理意见?郭健:申请执行人王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兵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兵22.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520元,缴纳执行费3654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郭健:未执行到,已送达,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暂未纳入。吴厚成:请大家发表意见?刘忠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袁世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厚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讨论结果:终结(2017)川0181执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