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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1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雪锋与被执行人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顾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锋,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顾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雪锋,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顾坤容,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兴龙,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杨雪锋与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顾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10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到位274616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达审判员 张明全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