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金义与卢庆土、谢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义,卢庆土,谢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2086号原告:林金义,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杨倩倩,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庆土,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谢梅英,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义与被告卢庆土、谢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林金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金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金义负担。审 判 长  胡旭阳人民陪审员  朱志贤人民陪审员  杨晓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