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特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五金车间、钟秋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五金车间,钟秋燕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特112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五金车间,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西桥楼涌村文化室侧,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346976。法定代表人:崔爱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捷,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秋燕,女,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贵军,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五金车间(以下简称邦隆公司五金车间)因与被申请人钟秋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邦隆公司五金车间诉称:一、仲裁裁决的作出未经完整的法定程序。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钟秋燕据以证明其构成工伤的佛劳鉴(二)初字2016年2552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仅是初次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明确载明: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一是可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是可以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邦隆公司五金车间收到该结论书后对鉴定结论不服,已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并获得受理,且已到委员会指定的医院替钟秋燕支付了复查费用,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已向钟秋燕发出了复查通知,但因钟秋燕单方面拒绝接受复查,导致其伤情未得到最终确认,故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佛劳鉴(二)初字2016年2552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而作出的佛南人社工[2016]548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钟秋燕的伤情属于工伤,有违法律程序,应予撒销。鉴于此,在工伤认定的最终结论作出之前,钟秋燕仅凭初次鉴定结论向邦隆公司五金车间主张工伤损害赔偿,明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却据此认定钟秋燕构成工伤,裁决邦隆公司五金车间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反法定程序。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将法定的非终局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剥夺了邦隆公司五金车间的程序救济权利。仲裁裁决裁定的工伤赔偿金额无论合计或单项均巳超过佛山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裁决应为非终局裁决,作为用工单位一方的邦隆公司五金车间依法享有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仲裁裁决却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将该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剥夺了邦隆公司五金车间依法应当享有的程序救济权利。综上,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549号仲裁裁决。钟秋燕答辩称:劳动仲裁委受理钟秋燕的申请,开庭审理本案后,邦隆公司五金车间没有依法向劳动仲裁庭提出中止申请,所以仲裁委进行审理符合法定程序,应由邦隆公司五金车间承担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仲裁作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钟秋燕至今为止没有收到劳动仲裁委的相关通知,邦隆公司五金车间可以另行主张权利。邦隆公司五金车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邦隆公司五金车间营业执照,拟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二、钟秋燕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三、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549号仲裁裁决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拟证明邦隆公司五金车间已收到仲裁裁决;证据四、《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复印件),拟证明伤情鉴定仅为初次鉴定,邦隆公司五金车间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证据五、《复评通知记录》(复印件)、《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介绍信》(复印件),拟证明邦隆公司五金车间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并获得受理,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通知钟秋燕进行复查,邦隆公司五金车间已预缴了相关复查费用。钟秋燕对邦隆公司五金车间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其未收到复查通知。钟秋燕对邦隆公司五金车间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查明:钟秋燕因劳动争议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南海仲裁委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549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6年5月21日;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136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568元。”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钟秋燕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查明:邦隆公司五金车间已向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并获得受理,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复评通知记录,确认其单位已于2017年1月17日电话通知钟秋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复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只有申请人举证证实仲裁裁决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撤销申请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邦隆公司五金车间主张仲裁裁决程序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关于程序问题。本案仲裁阶段,邦隆公司五金车间已经向南海仲裁委提出其对《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有异议并已申请复查,但南海仲裁委以邦隆公司五金车间在其指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复议鉴定受理通知书为由,没有采信邦隆公司五金车间的主张。经查,邦隆公司五金车间确已向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尚未作出,在此情形下,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重新鉴定的结论。而南海仲裁委依据《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的伤残等级确定钟秋燕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程序有误,应予撤销。因此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549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院对邦隆公司五金车间要求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549号仲裁裁决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549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400元,由佛山市南海邦隆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五金车间负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 进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