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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石丽静、张西军与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丽静,张西军,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石丽静。申请人张西军。被执行人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丽静、张西军与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5)第2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