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黄万银、张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黄万银,张晓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3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住所地德惠市建设路505号。负责人:赵宝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久,该公司职员。被告:黄万银,男,1989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岔路口镇毛家村*组。被告:张晓凤,女,1992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岔路口镇毛家村*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德惠支行)与被告黄万银、张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建行德惠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我行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终止;2、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金311,821.66元,利息以及逾期罚息自逾期日时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款日时止;3、判令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0日,我行与二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27.4万元,期限为10年。后二被告偿付了部分借款以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二被告违约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借款本金311,821.66元以及利息。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行德惠支行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据建行德惠支行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9.00元,返还建行德惠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