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仕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仕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培鸿,男,该公司员工,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欧仕国,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仕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5321民初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欧仕国应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10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赖家日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贵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