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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扶斌与舒建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斌,舒建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438号原告:扶斌,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被告:舒建洪,女,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扶斌与被告舒建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碧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碧河负担。审 判 员  李怀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湘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