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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诉刘桂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刘桂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221号原告: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萍,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系四川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彬,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原告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诉被告刘桂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桂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原告成都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昭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