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9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5191民初164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潮州市湘桥区,现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许业俊、吴奕銮,均系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1,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潮州市湘桥区,现住潮州市彩虹东路粤海花园D区。委托代理人:陈杰,系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诉被告谢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一、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子谢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婚生子抚养费每月1200元直至成年。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粤海花园D区(二期)B4幢一梯702房价值120万依法进行析产。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11年6月17日在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445102-2011-001162),双方于2012年4月6日按照潮州习俗举行婚礼后,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子谢某2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相识不久就草率结婚,感情没有基础,婚后在相处过程中矛盾不断。双方婚前不了解,婚后无法培养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1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谢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婚生子谢某2抚养费12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被告应于每年1月30日前、7月30日前各支付半年度抚养费7200元,款项划入原告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潮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57),谢某2入户原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被告负有协助义务。三、登记在被告谢某1名下位于潮州市彩虹东路胶南街粤海花园D区(二期)B4幢一梯702房归被告所有,该房尚欠的按揭款由被告自行承担。四、登记在原告吴某名下位于潮州市彩虹东路胶南街翠景居二期B6幢一梯1502房归原告所有。五、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收付。六、被告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可带养谢某2,原告负有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双方自愿同意在协议书上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