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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庄凰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凰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凰和,男,1983年2月8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凰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小莉、被告人庄凰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庄凰和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庄某),从本区山腰街道菜堂村经钟山路往埭港村方向行驶,驶出一百多米后又原路返回至菜堂村路口一废品收购店,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庄凰和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8.0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凰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余某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车辆照片、行车路线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凰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庄凰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庄凰和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庄凰和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庄凰和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凰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舒榕附:判决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