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智军与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智军,陈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1805号原告:徐智军,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陈海波,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徐智军诉被告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徐智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智军负担。审 判 员 周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