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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智军与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智军,陈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1805号原告:徐智军,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陈海波,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徐智军诉被告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徐智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智军负担。审 判 员 周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马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