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洪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建,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建,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李洪建因与被上诉人刘军及原审被告成都佳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408号之一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洪建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上诉人户籍地为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核桃坝村1组26号,故本案应由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归还借款,原审原告刘军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刘军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辖区内,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李洪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正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