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何兵、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丽君,何兵,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黄玉堂,周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法定代表人刘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丽君,女,生于1978年4月30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何兵,男,生于1977年2月20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被执行人:张晋,男,生于1986年12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黄玉堂,男,生于1975年3月29日,汉族,住武胜县。被执行人:周激,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峻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