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兴良与孙友才、陈幼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良,孙友才,陈幼芬,孙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829号原告:黄兴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友才。被告:陈幼芬。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兴良与被告孙友才、陈幼芬、第三人孙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黄兴良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雅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