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喜林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028号原告赵喜林,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刘永魁,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新城镇新城村,身份证号码。原告赵喜林与被告刘永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55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永魁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喜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