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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喜林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028号原告赵喜林,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刘永魁,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新城镇新城村,身份证号码。原告赵喜林与被告刘永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55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永魁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喜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