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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秀营与周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营,周厚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867号原告:陈秀营,男,汉族,籍贯新疆和静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被告:周厚富,男,汉族,籍贯新疆和静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原告陈秀营诉被告周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秀营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营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陈秀营负担。审判员  江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贺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