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陈秀营与周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营,周厚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867号原告:陈秀营,男,汉族,籍贯新疆和静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被告:周厚富,男,汉族,籍贯新疆和静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原告陈秀营诉被告周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秀营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营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陈秀营负担。审判员 江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贺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