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炯与广州市途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炯,广州市途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963号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广州市途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大龙街新桥村桥东大街14号之七。原告苏炯与被告广州市途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苏炯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炯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苏炯负担。审 判 员 卢泽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