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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小欧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10号高小欧:你因诉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行终字第0008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你受到事故伤害后,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询问被害人、肇事嫌疑人、证人,因肇事车辆逃逸,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未能查获肇事车辆和嫌疑人。根据你的申请,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于你,应当认为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你诉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成立,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